- //www.vnbone.com/category/dwgk Thu, 26 Jun 2025 02:31:25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9 //www.vnbone.com/wp-content/uploads/favicon.ico - //www.vnbone.com/category/dwgk 32 32 章程 //www.vnbone.com/dwgk/%e5%ae%9d%e9%b8%a1%e9%9d%92%e9%93%9c%e5%99%a8%e5%8d%9a%e7%89%a9%e9%99%a2%e7%ab%a0%e7%a8%8b Mon, 04 Jan 2021 16:00:00 +0000 //www.vnbone.com/?p=154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宝鸡市文物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机制体制,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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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宝鸡市文物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机制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以及《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 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 (Baoji  Bronze Ware  Museum)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43939.59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免费开放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六条 本单位的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中华石鼓园。
第七条 本单位管理体制为:党组织领导,理事会决策,管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宝鸡市文物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科学发展理念,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为宗旨,以保护、研究、展示、宣教为功能。
第十条  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二)文物征集、鉴定、登编、修复、保管;
(三)文物古籍展览;文物及相关研究;
(四)文物宣传、历史著作及图录编辑出版。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组织强化对本院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院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依据党章有关规定设置和产生。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本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选派举办单位代表参加本单位理事会、监事会;
(四)推荐提名理事长、监事会主席;
(五)审查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情况;
(七)审核本章程草案及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
(二)简政放权,把自主管理权下放给本单位;
(三)优化管理,保障举办单位与本单位的沟通顺畅,不断加强管理效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并向举办单位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组成:理事分理事和名誉理事。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如下:
(一)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3名: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一名,分别由以上单位委派。
(二)本单位代表4名:本单位管理层3人,职工代表(工会主席)1人,由本单位推荐。
(三)专家学者及服务对象2人,由个人自荐,经本单位筛选。
名誉理事若干人,其来源为:政府机关代表,高校学者,社会各领域专家,企业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修订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行政管理制度;
(六)审定举办单位推荐提名的院长、副院长人选,办理院长、副院长聘任手续;
(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八)审议本单位、基金会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运行情况审计报告;
(九)监督管理层和基金会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研究下一届理事会组成人选上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二)决定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领取有关的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爱本院事业,维护本院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三)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勤勉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书面提出,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离任委派方代表职位或代表社会界别身份已经改变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名誉理事
第二十八条  名誉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名誉理事不因名誉理事资格领取有关的薪酬,因履行名誉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九条  名誉理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的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名誉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名誉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建议;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名誉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名誉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名誉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三十三条  名誉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名誉理事资格:
(一)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理事长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担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办理理事会研究通过的院长、副院长等行政负责人聘任手续;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一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本单位章程规定召开,每年定期召开2次。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程;
(二)提前五天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
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三)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包括审议本院章程、业务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财务事项、重要人事任免等。对于特别重大且涉及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举办单位代表享有一票否决权。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四十条  积极发挥工会作用,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前,须按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届次、日期、地点、方式;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 本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组成,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管理层产生方式: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管干部的原则,院长和副院长由举办单位推荐提名。
第四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编制博物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业务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六)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七)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层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出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向举办单位和服务对象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保持一致。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设3名监事,其来源和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委派代表1人;本单位党支部委员1人,由党组织推荐;本单位职工代表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节  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监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的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四)向监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监事在还未批准辞职之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凭借其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第五十六条  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五章第二节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理事的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举办单位推荐,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检查、监督理事会、管理层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四)组织检查、监督本单位业务、财务状况;
(五)组织检查、查阅本单位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六)组织核对相关部门拟提交理事会的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七)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八)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工作提出质疑;
(九)组织对各部门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十)有权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十一)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十二)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十三)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2次,审议并提交年度监事工作报告;临时会议可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形成的决议均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含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公众服务基本情况;
(三)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六)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十条  本单位的文物移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七十四条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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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文物、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文物的征集、收藏、展示、保护和研究工作;组织举办文物陈列展览,传播历史文化知识,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开展周秦历史文化学术研究,组织对外学术交流和文化合作;负责石鼓园基础设施建设和统一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文物和园区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承担文物保护和文物保护基础研究、专项研究,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和咨询等工作。

1、办公室
负责行政重大事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察落实;协助院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全院日常行政管理和部门间的工作协调;负责文书处理、印信管理、保密管理;负责做好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其他常务工作;负责单位人事工作;负责工会、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对本院的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保障全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负责办理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报批手续;做好全院综合工作和各类创建工作。

2、文物保护管理部
负责藏品的征集、登记、整理、分类、统计、核对、制表等工作;科学管理藏品,规范上架;认真执行藏品管理制度,保证藏品的安全;配合院内外业务工作,做好藏品的提用、出入库、点交、送展等工作;负责做好藏品数据库建设;负责文物藏品影像拍摄工作,做好藏品卡片、档案等与藏品相关资料的管理。
负责对藏品进行保护处理和修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藏品的保存和展示环境进行评估,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协助有关部门整改落实;负责本院藏品保护课题的研究工作;协同专业部门做好文物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担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和其他文博单位委托的文物保护和科研任务。

3、陈列研究部
负责青铜器博物院全年展览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本院推出或引进临时展览的策划、洽谈、计划落实工作;负责本院陈列展览的形式设计及布撤展工作;负责本院引进临时展览的展品接交及布撤展工作;负责临时展览辅助陈列用品的制作、保管工作(如中立柜、积木、展架、镜框等);负责陈列、展览工作的资料、协议等档案管理,做好陈列展览经费预算等工作;编辑有关书籍、图录、资料。
负责征订、购买和发放、借阅相关书刊、报纸工作;负责管理本院收藏的名人字画、重要档案资料和音像资料等;负责本院科研和学术团体的管理工作,为院内外业务、学术研究提供相关资讯服务。

4、宣传教育部
负责拟定宣传工作计划,做好全院的宣传工作;负责社会教育工作,发挥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负责全院讲解接待工作和电子讲解设备的管理;负责做好的对游客的各项服务工作;负责讲解员队伍招聘、培训教育和志愿者管理工作;负责团体观众进院参观游客的组织工作;负责做好本院对游客票务发放、销售、日常管理及贵宾接待相关工作;负责游客统计、收集社会各方面的反馈意见等工作;配合新闻媒体开展文物宣传,管理维护本院网站等相关工作。

5、安全保卫部
负责博物院及全园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展厅开放期间的安全管理和闭园区后全园区的保卫值班工作;负责全园区(含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重要来宾的警卫工作;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各类治安案件、事故的调查、报告工作;负责各类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技消防部分的审查、报批、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负责展厅安保队伍的管理和培训;负责文物(展品)的安全押运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6、文化产业部
研究、拟订全院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经营政策;负责管理全院产业经营工作;负责全院文化特色商品的设计开发工作;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负责全院文物交流项目的上报和相关实施工作。

7、后勤保障部
负责博物院及园区日常安全用电、用水工作,保障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博物院及园区动力、用电设备和空调、恒温、除湿等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博物院及园区各类施工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初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验收;制订办公用品和消耗品的采购计划,做好所需物品的采购、入库、建账和发放工作;负责博物院及园区绿化美化及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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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领导 //www.vnbone.com/dwgk/%e9%99%a2%e7%ba%a7%e9%a2%86%e5%af%bc Sat, 02 Jan 2021 16:00:00 +0000 //www.vnbone.com/?p=1538 宁亚莹 党支部书记、院长,负责博物院全盘工作。 李 岐 党支部副书记、副院长,负责院党务、纪律检查、陈列展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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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亚莹 党支部书记、院长,负责博物院全盘工作。

李 岐 党支部副书记、副院长,负责院党务、纪律检查、陈列展览、安全保卫及后勤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陈列研究部、安全保卫部、后勤管理部。

翟慧萍 副院长,负责文物保管、宣传教育及文化产业工作。分管文物保护管理部、宣传教育部、文化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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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石鼓园 //www.vnbone.com/dwgk/%e4%b8%ad%e5%8d%8e%e7%9f%b3%e9%bc%93%e5%9b%ad Fri, 01 Jan 2021 16:00:26 +0000 //www.vnbone.com/?p=1508   中华石鼓园坐落于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中华第一古物”——石鼓的出土地石鼓山上,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也是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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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石鼓园坐落于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中华第一古物”——石鼓的出土地石鼓山上,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也是宝鸡市重点旅游文化景区之一。

  景区占地462亩,是融文物展览、石鼓文化展示、园林观光和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文化生态公园,绿化覆盖率达到87%以上。景区在保护和塑造自然景观的同时,以陈仓石鼓阁、 两大标志性建筑为引领,以周、秦文化墙等十六个青铜或石雕文化景点为支撑,对周秦历史进行整合与再现,成为先祖文化的一个缩影,兼具自然和人文魅力。先后荣获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奖“长安杯”、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和全国改革开放40年百项经典工程。此外,周边配套有太阳市、陈仓老街等休闲娱乐场所,全方位地为游客提供一站式服务,极大地丰富了游客的旅游体验,为推动宝鸡城市休闲文化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

  陈仓石鼓阁:为城市标志性建筑,阁体仿秦汉建筑风格,高56.9米,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外五内九的层级设置,喻示着周秦文化在中华文明中的尊崇地位。阁内集中展示石鼓及历代石鼓文化研究成果,并供游人登阁鸟瞰,领略秦岭渭水风光,观赏市容市貌。

  周文化景点:包括周文化墙和五德园。周文化墙是利用山体崖面制作的一组反映西周发展历史的浮雕。以30多个小故事,形象生动地向人们阐述了周文化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五德园以“仁义礼智信”为内容,分别用五个不同的历史人物或典故传说,阐释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渊源、继承和发展,是周文化的集中演绎和体现。

五德园之仁园

五德园之义园

五德园之礼园

五德园之智园

五德园之信园


  秦文化景点:包括秦文化墙和秦文化广场。秦文化墙以9个故事浮雕,向人们展示秦文化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秦文化广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内有秦公庆典、敬祖祭天、车马盛猎等景点,向游人展示秦人祖先祭祀祈祷、狩猎、庆典的恢弘场景和秦文化的博大精深。

  汉字春秋:包含苍颉造字和秦统一文字两大内容。位于石鼓阁东边踏步处,系用汉白玉制作的反映我国汉文字发展历史的文化景点。

  太阳市:主要包括天膳坊、文化古玩城、个人艺术中心及酒吧街,集萃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城市商业及西府新乐汇等各种文化脉络,成为省内外知名的文化景观和商业明珠、宝鸡都市文化的游憩坐标。

  陈仓老街:作为陕西省宝鸡市双重点项目,宝鸡文旅产业的“桥头堡”。由“陈仓西府院落、宝鸡1941情景街和娱乐演艺体验中心” 三大主题版块组成,堪称石鼓文化城内最具历史内蕴、民俗特色、怀旧风韵的代表景区。


咨询电话:0917—2769018、0917-2769016
门票价格:免费
开放时间:全年无休
交通路线:公共交通路线:乘坐公交车10路、20路、71路均可在中华石鼓园站下车。
自驾游路线:驾车导航至中华石鼓园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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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秦岭北麓、渭河南岸的国家4A级景区中华石鼓园内,为宝鸡市文物局下属正县级全额事业单位,是一座以集中收藏、研究和展示周秦时期青铜文化为主的国家一级博物馆。

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宝鸡文物历史陈列室,坐落在宝鸡市金台观内,1958年更名为宝鸡市博物馆;1998年,迁至宝鸡市公园南路,更名为宝鸡青铜器博物馆;2010年9月,迁至中华石鼓园,更名为 ,并免费对外开放,新馆建成至今累计接待游客近两千万人次。

博物院建筑外形运用了高台门阕,青铜厚土的建筑语言,气势恢弘,厚重威严,象征着宝鸡在中华古代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尊崇地位。建筑面积3.48万平方米,其中,展厅面积1.5万平方米。馆藏文物总数为48.7万余件,文物数量多、种类全、价值高,尤以商周青铜器著称于世。

为进一步提升展陈质量,2024年博物院实施了《基本陈列提升改造项目》,新展《青铜铸文明》于12月30日面向社会开放。展览分为“青铜器之乡”“周礼之邦”“秦肇之路”“智慧之光”四个展厅,展出了宝鸡出土的1100余件青铜器等精品文物,并通过现代科技手段与传统文化的深度融合,全面展现了周秦时期宝鸡历史发展脉络,突出了宝鸡在中华文明发展进程中的贡献,彰显了中华文明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

在宝鸡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不俗成绩。现为中国博物馆协会、陕西省博物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黄河流域博物馆联盟成员单位,并先后被命名为“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陕西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陕西省对台交流基地”“陕西省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全省文保系统省级平安单位”“陕西省文物系统消防安全单位”“陕西省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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